乙型肝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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乙型肝炎 (Hepatitis B) 是由過濾性病毒引起的疾病。病毒能令大量肝細胞死亡,損害肝臟功能。部分受感染人士會終身成為帶菌者,日後更可能發展為慢性肝炎、肝硬化,甚至肝癌。據統計,香港約有百分之八人口是乙型肝炎帶菌者

傳播途徑 :

乙型肝炎病毒存在於血液和體液內,而體液包括唾液、精液、陰道分泌,和其他身體分泌物等。因此只要與患者的血液或體液有接觸,便有機會受病毒感染。乙型肝炎病毒的主要傳播途徑如下:

  1. • 性接觸–與受感染者有性接觸。
  2. • 母親傳染胎兒–受感染的母親把病毒傳染給嬰兒。
  3. • 血液接觸–在輸血的過程中,輸入已被病毒感染的血液;與受感染者共用針筒或其他容易損傷皮膚的用品,如牙刷、剃刀等。

急性乙型肝炎 : 

潛伏期為六星期至六個月。受感染者的病徵包括:食慾不振、發冷發熱、噁心、嘔吐、極度疲勞、關節疼痛、黃疸、尿液呈茶色、肝臟發大等。但亦有部分患者病徵輕微,甚至毫無病徵。只有極罕見的情況下,患者會因病情惡化而死亡。

大部分急性患者可以完全康復,並在體內產生抗體,得到免疫能力。但卻約有 6% 患者會終身成為帶菌者。

乙型肝炎帶菌者 : 

據統計,大約有 25% 乙型肝炎帶菌者會轉化為慢性肝炎、肝硬化或肝癌。這些情況一般會在五十至六十歲時出現。因此,帶菌者應定期進行檢驗,監察肝臟的功能及肝臟的健康狀況,以便及早診治。

帶菌者雖然身體表面上已經康復,但病毒仍然潛留體內,並透過血液和體液,將病毒傳播給他人。部分患者由於病徵輕微,自己成為帶菌者也不自知,因此也會在不自覺下,把病毒傳播給伴侶及下一代 。

對下一代的影響 :

母親若是乙型肝炎帶菌者,是很可能會把病毒傳給嬰兒。而受乙型肝炎感染的嬰兒,亦會有約 70% 至 90% 機會成為帶菌者。因此計劃生育的夫婦,應盡力保障自己及下一代,免受此病毒威脅。

預防方法 : 

預防乙型肝炎的最有效方法,是接受防疫注射。若經血液化驗,結果顯示體內沒有「乙型肝炎抗原」及「乙型肝炎抗體」者,均可考慮接受疫苗注射。

所謂「乙型肝炎抗原」化驗,即測試體內是否帶有乙型肝炎病毒。若結果顯示有陽性反應,即表示曾受感染,並有病毒潛留體內,而終身成為帶菌者,便不需要接受防疫注射。

至於「乙型肝炎抗體」化驗,即測試體內是否帶有乙型肝炎抗體。如從來未接受疫苗注射而體內有抗體者,即表示雖曾受感染,卻能完全康復,並且在體內產生抗體,終身有免疫能力。

疫苗注射 : 

乙型肝炎疫苗注射程序:

  1. • 第一劑:首月
  2. • 第二劑:一個月後
  3. • 第三劑:注射第一劑的五個月後
  4. 於六個月內完成三次注射,產生抗體的效果最佳。

注射疫苗

血液檢查

如 果 你 是 乙 型 肝 炎 帶 病 毒 者 , 應 時 常 注 意 個 人 健 康 :

  1. 均 衡 飲 食 , 充 足 睡 眠 , 做 適 量 運 動 , 以 增 強 身 體 的 抵 抗 力 。
  2. 戒 酒 , 不 要 亂 服 成 藥 , 以 減 低 肝 臟 的 負 擔 。
  3. 為 了 預 防 感 染 其 他 種 類 的 肝 炎 病 毒 , 加 快 演 變 成 為 肝 硬 化 和 肝 癌 的 機 會 , 帶 病 毒 者 應 該 減 少 性 伴 侶 的 數 目 , 採 取 安 全 性 行 為 及 正 確 使 用 安 全 套 ; 同 時 亦 應 該 避 免 與 別 人 共 用 針 咀 針 筒 注 射 毒 品 。
  4. 參 考 醫 生 的 建 議 , 某 類 帶 病 毒 者 可 能 需 要 定 期 檢 查 身 體 , 如 抽 血 檢 驗 肝 功 能 、 甲 胎 蛋 白 。 需 要 時 接 受 肝 臟 超 音 波 檢 查 及 肝 細 胞 檢 查 , 以 便 觀 察 肝 臟 的 變 化 , 及 早 治 療 。
  5. 若 發 現 肝 炎 病 徵 , 如 疲 倦 無 力 、 食 慾 不 振 、 噁 心 嘔 吐 、 右 上 腹 痛 , 黃 疸 或 茶 尿 等 , 應 及 早 看 醫 生 診 治 。
  6.  其 次 , 作 為 一 個 帶 病 毒 者 , 應 該 盡 量 避 免 將 病 毒 傳 染 他 人 :
  7.  皮 膚 如 有 損 傷 流 血 , 應 即 妥 善 包 紮 。
  8.  被 血 液 染 污 的 物 件 , 可 用 漂 白 水 立 刻 消 毒 。 如 果 是 衣 物 可 用 一  份 漂 白 水 加 四 十 九 份 清 水 浸 半 小 時 , 然 後 才 如 常 清 洗 。 傢 俱 或  廁 板 就 用 一 份 漂 白 水 加 四 份 清 水 , 抹 後 再 用 清 水 洗 淨 。
  9.  性 伴 侶 及 同 住 的 家 庭 成 員 應 盡 快 接 受 疫 苗 注 射 。 
  10.  不 要 與 他 人 共 用 私 人 物 品 如 剃 刀 、 牙 刷 等 。 吸 毒 者 應 戒 除 毒 癮 , 不 要 與 他 人 共 用 針 筒 針 咀 注 射 毒 品 。
  11.  不 要 捐 血 或 捐 精 。 如 有 意 在 身 後 捐 贈 器 官 , 應 該 在 捐 贈 咭 上 註  明 是 乙 型 肝 炎 帶 病 毒 者 。

嚴正聲明 

本會近日收到不少查詢,指有機構冒認本會職員,向市民提供身體檢查服務作招徠。
現本會聲明本會與該機構並無關係,其機構所作出的推廣、活動及服務等一概與本會無關。而本會所指定檢查地址只有以下兩處:
1.旺角彌敦道691-697號永如大廈
2.灣仔軒尼詩道345-347號友誼大廈
如非以上兩處檢查中心,則實屬偽冒。
對於有機構冒認本會一事,本會將保留一切法律追究權利。如市民接獲懷疑來電或訊息,請即向本會查詢確認,電話:2110-1119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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